沈阳律师提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3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中心临时采取预约限流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中心临时采取预约限流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精神,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现就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临时采取预约限流措施通知如下:
一、从1月4日起,诉讼服务中心临时采取预约限流措施;
二、讼诉服务中心办理立案、诉讼事务等业务,每天限流接待50人;
三、当事人应优先选择“辽宁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线上渠道进行立案。不便线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拟诉讼咨询、联系法官、案件查询、投诉建议的,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
四、诉讼参与人来院办理审判、执行等业务的提前与承办法官预约;
五、未预约人员来院,原则上禁止入内。预约来院人员,需佩戴防护口罩,凭7天内核酸检测报告原件,接受体温检测和扫码进入我院,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体温异常的人员,不得入内并做好登记;
六、预约诉讼服务电话:024-22763529;执行事务电话:024-22584128;申诉审查电话:024-22763816 ;鉴定服务电话:024-22763231;查阅卷宗电话:024-22584030;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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