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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归女方的房产在未登记过户的情况下能否因男方债务执行该房屋?

沈阳离婚与继承 | 2020年10月25日 15:27

符合条件的离婚分割协议是可以对抗物权登记的

日前,有客户向本站沈阳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后归女方的房产在未登记过户的情况下能否因男方个人的债务而执行该房产?这个问题很有典型意义,日常诉讼中我们确实碰到过类似的案例,目前各地法院对此问题基本上都有相类似的裁判规则。我们沈阳律师网援引泰州中院的一个案例解析说明。

2010年2月27日,男方、女方与某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3月31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上述合同登记备案。2012年12月31日,女方与男方登记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男方)所有,另两处房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房地产权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过户费用由所有权归属方承担;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协议约定归女方的房屋已变更登记在女方的名下。

2010年11月6日,女方、男方曾经向相关房产公司和政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政务部门要求开发商缴纳项目相关税、费问题,开发商无法完成,导致相关业主至本案审理时都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目前该房产初始登记显示归男女双方所有。

2019年2月2日,案外申请执行人因与男方个人债务纠纷请求法院查封男方财产及女方离婚分得的房产。法院于2019年3月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事项为:预查封被申请人女方所有的案涉房屋。

女方以该房产已经分割归自己并不属于男方所有,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现对该房产执行查封措施应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产预登记在女方、男方名下,依照《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该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男方与女方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案涉房产归女方所有,该约定仅是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仅凭该约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且女方从离婚约定分割房产至今长达八年之久,房产仍没登记到女方名下,属于女方怠于行使自已的权利,现女方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女方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女方与男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在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女方享有的是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案外申请人与男方之间债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

从离婚协议权利义务内容及履行情况上看,女方的请求权系针对案涉房产的请求权,而案外申请人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女方在一审中已经提供已经占有案涉房产,其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应当优于案外申请人的金钱债权。

从功能上看诉争房产系女方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案外申请人的金钱债权相比,女方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从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因来看,不是女方过错导致产权没登记。

综上,二审法院确认了女方享有排除对案涉房产执行的实体权益。据此,二审判决撤销对案涉房产的查封。

以上就是该类案件的裁判原则。这个案例实际上涉及内容很复杂,是经过沈阳离婚律师栏目精心挑选提炼后介绍给大家的。如果大家有类似法律纠纷,可点击网页上部咨询链接与本站律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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