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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无效会导致退伙约定无效吗?——沈阳律师

沈阳经济合同纠纷 | 2020年11月8日 07:00

合伙协议无效,但退伙约定涉及到合伙物权处分的应认定有效。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认为签订在先的合伙协议如果被认定无效,那么后续的退伙约定一般也是无效的。但是,事物的复杂性告诉我们,“同案不同判”都是有原因的。今天沈阳律师将奉上本地高级法院一个判例,它可以告诉我们一个答案。

案例摘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2日,甲某与乙某签订合伙买船协议书,约定甲某与乙某共同出资购买一条钢壳船,该船无船号,无手续无证件;该船是甲某与乙某共同所有财产,双方对该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共同收益,收益比例(纯利润)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止6:2:2,2017年8月10日开始该船纯利润双方平分;该船的收益、支出费用账目双方共同管理、相互监督。2017年10月27日,甲某与乙某签订退伙协议书,约定甲某因投资25万元给乙某经营船,现甲某声明退出经营,但乙某必须退还投资款,自2017年11月15日起,分五月还完,每月还款5万元,至2018年5月末全部还清,如5月末没还清此款,乙某无条件退出该船经营,由甲某接手经营,但验收时该船机器必须正常运转;甲某接手经营后,乙某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该船的协议书,双方必须无条件承认;如果当月的船出海不超过10天当月可以延期7天;甲某收到全部投资款25万元,关于该船的一切合同协议、借条全部作废,该船由乙某拥有。

甲某、乙某在购买案涉船舶后利用该船舶从事渔业捕捞,未办理船舶登记及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及经营渔业船舶的其他证件和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甲某与乙某签订合伙买船协议书,约定购买没有捕捞许可证及其他证件的船舶,进行经营,并实际从事了渔业捕捞经营。该协议的内容违反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伙买船及从事非法捕捞均是甲某与乙某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有过错。甲某与乙某均无法提供关于合伙财产、利润及损失的相关证据,因双方签订的退伙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参照退伙协议书的约定,对各自责任进行分担。按照退伙协议书的约定,乙某应向甲某返还出资款25万元,至2018年5月末全部还清,如5月末没还清此款,乙某无条件退出该船经营,由甲某接手经营。现乙某称,因案涉渔船已被有关部门罚没,无法交由甲某接手经营。甲某有权要求乙某返还出资款25万元。对甲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判令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某返还投资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乙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二审中,乙某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乙某去雷州的机票复印件及案涉船舶2020年6月雷州习水港口停泊照片打印件,因未提供原件,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案涉船舶在被扣押之前一直由乙某经营。二审庭审中,当事人对该事实均表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伙人之间订立、履行、终止合伙协议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根据二审中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乙某是否应当向甲某返还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合伙协议因经营无证船舶并从事捕捞作业违反捕捞强制许可证规定而无效。合伙协议无效后,合伙人应对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但2017年10月27日乙某和甲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对船舶物权方面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书》中约定乙某应向甲某返还25万元,至2018年5月末全部还清,如5月末没还清此款,乙某无条件退出该船经营,由甲某接手经营。目前,乙某未将船舶交付给甲某,且船舶被罚没后,乙某已不具有交付船舶的可能,故按《协议书》的约定,乙某对甲某负有25万元的债务,原审判令乙某向甲某支付25万元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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