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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没有正式审计结算的情况下,可依据会议纪要等结算协商文件来确定工程款 |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

沈阳建设工程房地产律师 | 2021年4月6日 10:13

经常会遇到建设工程竣工或停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按照当初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最终审核结算程序,大部分情况下发包方都会以此为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我们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只要双方对工程...

经常会遇到建设工程竣工或停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按照当初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最终审核结算程序,大部分情况下发包方都会以此为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我们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只要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进行了协商洽谈,双方的会议纪要或其他工程文件对最终数额有相同意思表示的,此类证据就可以最为结算依据。今天,我们为大家选取节录一段最高法院判决,它正是按此原则解决了此类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会议纪要》能否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依据问题:发包人认为,案涉工程款的审计是在工程未完工的前提下作出,且工程造价审计是以承包人承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为条件,现工程未完工,审计报告得出结论的前提尚未成就。因此,(2012)第417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及《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会议纪要》经过双方协商确认,依据东联造价公司对案涉工程审核结论形成。该《会议纪要》载明:“经双方四次协商现已达成一致,而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为最终协商结果的文件文本。”从《会议纪要》的内容可见,双方已就案涉工程款审计结算达成了合意,工程款结算数额明确。并且截至一审庭审终结前,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会议纪要》作出后,双方就案涉工程款事宜另行达成结算意见,另外,案涉工程虽未完工但已停工多年,因此该份《会议纪要》应当作为本案工程款结算依据。

最高院认为:

关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依据基础是否客观的问题,本案中,东联造价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受发包人委托,就案涉部分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并出具报告,认定工程量总造价为3684445元,后双方以该审核结论为基础,四次协商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工程款结算数额为3705435.14元,该数额具有客观审计基础。对于双方认可的发包人已付工程款2725075.24元,该款项构成以双方最终形成的《对账说明》确定数额及其后付款650万元、(201*)辽民一初字第***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931069.24元为依据,亦具有相应认定基础,因此,在现并无其他证据推翻以上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本案中承包人公司主张工程款具有相应客观依据基础。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提示:保留施工过程中的证据是此类案件胜诉的不二法门!有必要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参与,这是性价比很高的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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