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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枪形钥匙扣”案的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决结果预测 | 沈阳刑事律师

据央广网报道,厦门人李某某从国外购买了一个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此后,其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近日,鞍山的中级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围绕着枪支鉴定和认定问题控辩双方发生严重的意见分歧,由此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案沈阳刑事律师郑忠博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讨论!

案情(仅参考新闻报道内容)

枪形钥匙扣案件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围绕枪支鉴定的程序、细节,枪支认定标准等问题展开。据庭审中宣读的李某某口供,2012年,他通过互联网在国外购买了一个枪支形状的钥匙扣挂件,并开始仿制销售。鞍山警方的拘留通知书显示其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

“迷你枪形钥匙扣”,钥匙扣长4厘米,约为中指的一半,主要用于收藏,售价几百元不等,此前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虽然它具备击发功能,可以击发,但是我们没有做什么火药、弹药之类的东西,就是作为收藏的钥匙扣挂件来出售。”,“以前我们在厦门的时候,当地警方有查过我们这个东西,本来就是作为收藏的钥匙扣挂件,查了之后又把东西还给了我们,没有说这个东西不可以卖或者怎么样。弹药什么的,我们卖给其他人,其他人可能会做。这个弹药所谓的火药,成分跟火柴头的成分是一样的。”家属陈女士说。

经警方鉴定:按照公安部门对枪形钥匙扣的鉴定材料,此枪形钥匙扣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每平方米的枪支认定标准,该物品属于枪支,被告人在网络公开售卖枪支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辩护人认为: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支口径应小于20毫米,但对于枪支口径应大于多少毫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钥匙扣直径只有4厘米,根本无法握把,枪支认定标准在适应具体案情时应有所变动一般的仿真枪争议的焦点在于1.8的枪口比动能标准是不是合理,涉及到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这个案子涉及到的是,多大的枪型可以称之为枪。本案当中涉及的这个枪型全长只有4厘米,弹不到2毫米,这么小的东西能不能被称之为枪,能否机械地适应1.8焦耳枪口比动能的标准,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支口径应小于20毫米,但对于枪支口径应大于多少毫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控辩焦点

据了解,枪口动能1.8焦耳枪一数据能直接体现枪支的杀伤力。要想测定它,需要向距枪口50厘米位置的测试靶位水平射击弹丸,以此测算弹丸所具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的比值。庭审中,鉴定人员称由于涉案枪形钥匙扣太小,无法在危险枪支发射架上进行测试,因此在测试枪口比动能时,采用了手持方式。杨卫华认为,这一测试方式不符合法律及鉴定规程,会导致测算出的枪口比动能误差过大,由于钥匙扣全长仅4厘米,手部的抖动很可能使钥匙扣位置移动,无法确保枪支与测试靶间正好是50厘米的距离,也无法保证枪支处于水平射击状态。由于上述争议,庭审现场杨卫华等律师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也有律师同行认为,评价此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某销售的这类枪形钥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伤的危害性。只有在达到两个标准、一个结果时才能追究涉枪罪的刑责。两个标准分别是1.8焦耳枪口比动能和发射器物可以达到致人死亡或伤残的条件;一个结果是指,使用者造成他人的死伤,或者说制造者违背法律法规生产军枪或民枪。

检察院公诉人意见,目前还没有公开途径了解到控方意见。但是依据新闻内容及本站律师执业经验分析,公诉人会依据专业鉴定的构成枪支的结论,指控被告的犯罪行为。

涉案枪支认定的依据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法释〔2018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1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3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自201833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对本案的分析

如果公安机关的鉴定程序没有失误,枪口动能比等于或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则公诉人认定被告构成非法买卖枪支是正确的。律师同行对鉴定依据的合理质疑并不能改变该鉴定依据目前的合法性,未来是否修正那是未来的事儿了,但合理质疑可以作为定案酌情考虑。

但是,近年来一些玩具枪仿真枪的大量出现,给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带来了难度。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明知的贩卖“真枪”,那么按刑法理论也不宜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而本案中4厘米的“钥匙扣”确实给被告人对枪支认知带来了困惑。况且厦门当地警方曾经检查过该类产品后又返还给被告并没刑事或治安处理。此时可以很充分的说明包括部分公安机关在内也没主观认识到该钥匙扣是枪支,专业训练的警察尚且如此何况本案被告人。当然,也可能公诉机关会认为厦门个别警察的错误认识不能作为否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枪支的依据(不能以一个错误来否定另一个事实)。但是,一个4厘米的钥匙扣通常人都会认为是个小吊坠,这是绝大数普通人可能的认知,这一点不知公诉人怎么理解公众的认知能力。其实本案以被告人主观犯罪故意存疑,由公诉机关作出存疑不诉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因此,我们沈阳刑事律师观点是倾向于被告人主观要件存疑,检察院采取存疑不起诉。

考虑到非法买卖枪支是重案,本案估计枪支数量不会少。公诉机关以严谨的态度起诉到法院也是负责的选择,毕竟法院是认定是否犯罪如何刑罚的机关。预计法院会关注枪支认定的准确性,如果鉴定无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被告人主观上是销售枪型钥匙扣的可能性更符合通常人的认知能力,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出售的物品系枪支并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按正常的非法买卖枪支罪对被告人量刑处罚。我们沈阳刑事律师分析:法院会有三种处理方案可选:1、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存疑不起诉;2、被告人主观不具有故意、客观要件有别于普通案件的枪支,结合其他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定罪免刑(作者认为此方案是各方相对可以接受的结局)。3、认定被告构成买卖枪支犯罪,处较低刑罚,由于我们不知道涉案枪支数量,无法判断刑期,我们认为酌定采取减轻的刑罚,比如处以缓刑处理本案是尚可接受的一个结果;4、不排除法院只是从轻量刑,没有减轻量刑的可能;5、排除法院直接宣判无罪的可能。

以上分析只是个人意见,且判断依据受局限于网络新闻提及的案情,本文内容是对刑事法律问题的一种讨论,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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