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办案指引》强调,办案机关应当严格遵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审慎、文明、规范地办理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涉经济类犯罪案件。严禁滥用司法调查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办案指引》规定,对于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审慎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同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
针对查扣冻涉案财物,尽可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实施查扣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办案指引》特别要求,对于查扣冻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财物的,办案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机关备案;对于不足100万元但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下级机关视情况上报备案。上级机关认为不当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下级机关,下级机关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对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14个涉企高发经济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办案指引》进行了统一规范,推动政法机关达成执法司法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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