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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涉民企经济类犯罪办案指引》出台,全力打造安商护商兴商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规范办理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涉部分经济类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好、解决好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关切,全力打造安商、护商、兴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我省又出新举措。在日前召开的全省政法机关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会议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发布《关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涉部分经济类犯罪办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办案指引》),进一步明确了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共同遵照执行的工作原则。

  《办案指引》强调,办案机关应当严格遵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审慎、文明、规范地办理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涉经济类犯罪案件。严禁滥用司法调查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办案指引》规定,对于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审慎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同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

针对查扣冻涉案财物,尽可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实施查扣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办案指引》特别要求,对于查扣冻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财物的,办案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机关备案;对于不足100万元但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下级机关视情况上报备案。上级机关认为不当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下级机关,下级机关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对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14个涉企高发经济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办案指引》进行了统一规范,推动政法机关达成执法司法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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