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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活动中的“默认”? | 沈阳律师咨询

近日,沈阳律师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遇到了”交易习惯“和“默认”这个法律问题,很多人这问题有点小模糊,现在沈阳律师咨询解读一下。

我国民法典对默认这一民事行为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就生效了,该条对比原先的合同法关于默认的规定有些许调整,并把使用范围扩大到合同之外的所有民事行为中。

民法典与原法律对“默认”的修改对比

 

我们可以看到,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增加了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这一项。很多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此前未曾预料到的情况,不可能全在条款中约定明确,法律也不可能规定的面面俱到。那么,当事人之间连续互动行为中会产生一个习惯性的行为方式,并且双方都不言而喻的了解所表达的意思表示,这就是交易习惯。www.shenyanglvshiwang.com

现实中对“默认”发生争议的大多是针对这种基于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默认”是否成立

比如,这个我们沈阳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基于交易习惯的“默认”。出借人为了避免产生纠纷,经常与借款人对账,同时也对谈话录音。由于,出借人多次出借,借款人也多次分期还款,双方的对账交流内容显得很重要。比如一次重要的谈话录音显示:出借人说“除了前我这五十万元之外,你还欠别人一共多少钱。你至少要先把我这五十万本金还回来”,借款人答道”我算一下,我外面还有两笔外债没换,一个二十万,一个十万,五十加二十加十万,一共八十“。在其他两次录音中,借款人也没直接承认出借人所述的具体欠款数目,而是不作回应的谈后续内容。结合借款人一直按约定五十万的利息定期支付的情况,及出借人持有的当初出借款转账明细。法律认为双方对账行为和支付利息符合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以上只是众多交易习惯中的一例,现实中往往有更为复杂的民事交易习惯”默认“的情况。

本文原创作者郑忠博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及链接网址www.shenyanglvshi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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