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争议很大,近日国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今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对正当防卫认定的法律权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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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一、不法侵害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解读:可以对侵害自己或他人、国家、集体的人身和财产的不法行为进行防卫)
二、依法合理判断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能苛求防卫人。(解读:鉴于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突发性,以防卫人普通认知为限,不苛求对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防卫时机的准确判断,只要合理的认知即可)
三、侵害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也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解读:简单通俗的理解,面临侵害时,只要是侵害的参与方都可能成为防卫目标,不苛求防卫人准确冷静的判断出谁是具体实施侵害行为人,谁是策划、煽动教唆、和指使人)
四、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解读:简单说,引诱行为不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相互斗殴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解读:该情形一直很难辨析,今后还是难点)
六、对显著轻微不法侵害直接使用致死方式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解读:防卫行为要控制必要限度,这点一直没放松,一般以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对等程度为判断依据,结合时机、防卫力度、所处环境等,此处还是有认定难度)
七、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解读:沈阳刑事律师认为必要限度和力度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损害后果是后续才应该考虑的情节,毕竟防卫者不是武林高手,无法做到”点到即止“的境界)
八、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解读:此规定没变化,只要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图,就不是故意犯罪,应该在量刑上给予倾斜)
九、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解读:法定情节,与之前规定无变化)
十、非特殊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也认定为正当防卫。(解读:国家给予正当防卫的肯定意见,较之前规定有进步,法院有了一定自由裁量刑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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