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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团委书记猥亵女企业家”案中的强奸与猥亵 | 沈阳刑事律师

近日,沈阳刑事律师栏目留意到一个案例,被告人特殊的身份引起了我们的注意,细看之后,觉得应该给一些不太懂法的朋友聊几句。

法院网新闻报道的内容是:

12月4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楚挺征犯强奸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判处楚挺征有期徒刑三年。

3月31日晚,楚挺征邀请被害人杨某到郴州市某酒楼聚餐,用餐途中,楚挺征将杨某拉至无人的包厢,意图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始终不从并反抗,致楚挺征强奸未得逞。

宜章法院认为,被告人楚挺征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手段,意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楚挺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此前媒体报道,郴州青年女企业家杨某早前实名举报称,2020年3月31日晚的一次饭局后,她被时任郴州市北湖区团委书记的楚挺征猥亵,“涉嫌强奸”,当时她大声呼救,直到她的一名同学赶来,楚挺征才松手离开。

本站沈阳刑事律师提示几个知识点:

1、什么是“猥亵”?

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新增加的被害主体)、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什么是“强奸”?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3、什么是犯罪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法律解读:鉴于对新闻中案件详情不了解,我们不针对这个具体案例,只是讲类似案例的纯法律问题。我们认为实践中,猥亵行为(猥亵罪)与强奸未遂的区分是有一定难度的。

因为,我国强奸既遂的认定就是特定的那几种情形,很好认定(大家自行百度吧,在网上公开说到这事张嘴费劲,牙疼!打字手也抖),总之简说就是没进行性交。而没进行这XJ的话,就会导致某些外在行为表象与猥亵(用XJ以外的方法)存在极大的重叠。犯罪分子主观到底想要干啥,除非他自认,否则很难判断!而被害一方实际上在惊恐的过程中也不一定能非常准确的判断。这类案件也时常在最初侦查阶段被暂时定性为“猥亵”,后续再依据完整证据来确定最终罪名。这也就是为什么会先认定猥亵,后定强奸的一种原因。www.shenyanglvshiwang.comom

此类犯罪辩护人经常引用“不是强奸,而是猥亵”,“不是强迫,而是自愿”等理由作出无罪或罪请的辩护意见。实践中此类犯罪对事实的认定很难,有时候客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言、被害陈诉、被告人笔录成为重要证据。被告人口头辩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本文就是介绍几个知识点,就此打住不展开了。

律师提示,保护妇女权益是有专门法律规定的,这种理念也会贯穿到刑事审判中,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难辨,最好不要将自己至于此种不利、不堪的境地吧,平时还是要修好身,养好性,自律一些总没错!

本文引用法院网新闻,本站郑律师编辑,转载请注明并附本站链接  www.shenyanglvshi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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