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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皇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沈阳刑事律师

沈阳刑事辩护, 沈阳律师咨询 | 2021年1月8日 12:09

防疫期间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02118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系统,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沈阳刑事律师咨询第一时间转发。

案情简要:

经审理查明:202111日,按照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相关地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通知,沈阳市皇姑区新航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单位指派,身穿白色防护服在该核酸检测点维持秩序。当日820分许,被告人林某彬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庭审中,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悔罪。

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考虑被告人林某彬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处罚。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皇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为两名被告人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并利用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远程开庭,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案件质效,同时,也有效避免了提押风险,减少了人员聚集,维护了被告人和办案人员的健康安全。

目前,沈阳市疫情防控工作正采取最严密、最周全、最高效的措施,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以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皇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一)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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