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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逃废债务转移财产怎么办?沈阳律师为您解读

沈阳经济合同纠纷 | 2020年9月23日 23:23

如何识别和破解虚假诉讼,更多内容请收藏本站!

有客户向沈阳律师栏目咨询,遇到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逃废债务转移财产怎么办?为此,本网站的沈阳经济纠纷律师为客户整理了以下资料:

以虚假诉讼方式逃避法律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对该类现象也给了高度关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提出以下观点:近年来,义务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屡禁不止,大多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离婚分割财产、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及其他财产纠纷案件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为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5)恶意利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点具有代表性,其他类型的虚假诉讼也是大多具有此类特征,我们可以参照这些特征加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人为达到逃废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不择手段,该行为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经济纠纷律师提醒您,如果发现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虚假诉讼已取得法院裁判文书并且已经生效,您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申请启动民事再审程序请求上级法院纠正或撤销该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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