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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对竣工的工程量和质量无异议,则法院不支持承包方(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提出此类异议!(最新案例2021.3.15)

沈阳建设工程与房产律师注意到在建设工程分包转包合同案件中,偶尔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形,明明发包方对分包转包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没有提出异议。而作为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却对该分包转包部分的实际施...

沈阳建设工程与房产律师注意到在建设工程分包转包合同案件中,偶尔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形,明明发包方对分包转包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没有提出异议。而作为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却对该分包转包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提出了工程量及质量的质疑,或者声称没有与实际施工人的签署确认文件,并以此作为调整或延付工程款的理由。沈阳建设工程与房产律师今天带来的本地省高院最新判例,结论是法院认为:在发包方对工程量及质量没有异议的前提下,总承包方(分包方)对此提出的该异议不予支持。

案情简要:

上诉人广东****公司(总承包人、分包人)、被上诉人辽宁****公司(实际施工人)、德***远公司(发包方)

上诉人广东****公司不服中级法院判决,向省高院上诉称:

至于广东****公司上诉所提,其未对案涉工程的质量、数量确认盖章,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其不应向辽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因案涉工程已竣工,且已经被案涉工程发包方接收使用,而案涉工程发包方并未就案涉工程的质量、数量问题提出异议,故广东****公司无证据证明辽宁****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数量问题,因此广东****公司的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省高院裁判结果

省高院认为:

至于广东****公司上诉所提,其未对案涉工程的质量、数量确认盖章,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其不应向辽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因案涉工程已竣工,且已经被案涉工程发包方接收使用,而案涉工程发包方并未就案涉工程的质量、数量问题提出异议,故广东****公司无证据证明辽宁****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数量问题,因此广东****公司的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结算、竣工、交付的过程中,对工程各方面完成了确认。承包方再与实际施工人结算时又以同类问题向实际施工提出质疑,本身就不和逻辑,有违诚信。其减轻自己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义务的意图很明显。换位思考,如果实际施工人要求突破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确认的事实,要求增加工程量工程款,此时的承包方(分包方)是否会否认已确认的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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