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小额贷和典当行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升级为金融机构,但其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了,也不得引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四倍LPR利率上限,其利率政策应执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沈阳经济纠纷律师认为:项规定对七类机构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获得了“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身价含金量和业务范围都喜获提升;忧的是民间借贷利率不能主张最高利率按四倍LPR执行,这并不是利率可以不设上限了,而是受到金融监管更多了,民间资本自由飞翔的翅膀有了牵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站链接:https://www.shenyanglvshi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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