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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设工程律师:工程转包、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按总包合同付款时间和比例进行支付“的约定无效

沈阳房产律师推荐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裁判认定规则。本期为大家解读一下分包、转包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如何认定裁判。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通常情况下分包人或转包人相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在此类合同的整个履行中各个环节都会被设置为对实际施工人或不利或严格的条件。比如在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环节,很常见的情况就是将对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设置了条件。例如:按业主对总承包合同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结算。俗话解释一下就是“建设单位啥时候给钱,转包、分包人就啥时候给实际施工人钱,要是建设单位老不给钱,或者给的钱很少,或者这笔钱要不回来了,那也和我转包分、包人无关”,这约定显然是不公平的,法律上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无效合同的处理

依据最高法院2020年的一个判例认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分包转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约定“结算完成后按总包合同同比付款进行支付”,但并未明确具体付款时间,故应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案涉工程欠款利息的起始时间。这个判例强调的是“关于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应按交付、验收等时间点来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最高法院2019年的判例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涉案合同关于同步结算支付的条款也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中的“合同约定”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这里强调的是这约定不是结算条款,合同无效后不得参照此付款。

有效合同的处理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认为:此条约定的问题在于:1、付款时间条件具有不确定性;2、付款金额条件不确定性;3、对实际施工人而言所附条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条件可能永远不成就。在房地产或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出现业主单位、建设方破产或其他丧失经营资产的情况。按以上付款条件,转包人或分包人就可以此来永远不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了吗?或者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后就无责任了吗?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约定。依据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履行的规定,即使合同有效,由于所附条件不是必然发生的,这将导致实际施工人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有违等价有偿公平信用原则,因此,可以请求确认该条款的约定无效。

建设工程案件比较复杂,案件细节都各不相同,以上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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