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沈阳火灾与保险律师,我们时刻关注法院在审理火灾及保险案件中的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及思路。今天学习了一个最高法院的裁定,解决了一个困扰我们很久的问题。此前有位客户咨询我们火灾律师,其生产的空调机被《火灾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起火原因是某某空调故障引发火灾”,受损方随即将这个空调生产商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并声称依据消防火灾事故认定结论,空调厂商应承担责任,并且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如厂商不能证明自己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则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承担举证不能进而败诉的结果。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有故障的设备(产品)是否必然认定为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并承担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过往的工作中,很多业内人士会认为应按这个思路认定案件事实。我们一直在找有权威的裁判来试图改变这种简单、草率的思路。以下的裁判文书很好的为大家阐述了认定事实不能简单和武断。
最高院裁定节选:关于空调故障是否系空调本身质量存在缺陷所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若空调存在缺陷引发火灾,致使原告公司(受灾方)财产损失,则空调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即使能够认定案涉空调即***牌空调,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案涉空调系甲公司于2008年8月采购,2014年原告从甲公司总部调拨而来,即该批次空调系二手空调,且从原告公司的陈述中可以得知该批次空调并非由***牌空调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公司进行的移机安装,故《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引发火灾事故的“空调故障”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除空调本身质量可能存在缺陷外,亦不能排除在后期拆卸、移机、重新安装、使用等过程中的原因所致。由于火灾事故发生后,原告公司未能妥善保管好火灾事故现场及案涉空调残骸,致使无法通过实物鉴定方式确定所涉空调故障是否系因其产品缺陷所致,故即使认定案涉空调为***空调,在未对空调残骸进行质量鉴定,仅凭《火灾事故认定书》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空调存在产品缺陷等等。最后,最高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裁判告诉我们:消防部门即使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原因是某某设备(产品)故障引起,并不意味着原告援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该物件的厂商、经销商承担举证倒置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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