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咨询电话
    1300240 3839
  • 微信号
    fa-117
  • 遇到法院拖延执行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怎么办?

遇到法院拖延执行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怎么办?

沈阳律师咨询 | 2021年5月1日 15:22

遇到法院执行部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怎么办?答案: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我们接到一个当事人咨询,主要是针对法院执行部门的拖延执行问题。实际上执行难的问题早就客观存在,一种是被执行人真的是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有因为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引发的异议处理程序耽误了时间,也确实存在个别执行人员不认真执行或其他损害申请人的情况。那么,遇到法院执行拖延怎么办,拖延执行上哪告?沈阳律师咨询栏目为您找到相关规定,也许对您有帮助!

关于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监督的程序属于检察院监督职能之一,主要针对民事诉讼中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违法、不尽职等行为提出纠正的监督意见。

一、如何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当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诉为前提。这是因为民事执行涉及到私权的处分,当事人和案外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启动通过法院进行的救济程序,只有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法院的裁决或者法院拒绝作出相应处理的,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检察院进行执行监督。但是,在特别情形下,检察院也可依职权主动对其进行监督:
第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或者难以自己行使救济权利,而没有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第二,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有罪判决生效,可能导致执行错误,而当事人又没有提出申请的。
第三,法院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尚未生效或者依法失去效力的。《民事执行监督通知》第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作为执行活动启动主体。第4 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诉。《民事执行监督通知》的规定明确了两点:(1)执行监督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前提条件;(2)当事人只有用尽法院的救济措施才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执行进行监督。

二、向哪个检察院提起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
在级别管辖上,原则上适用同级检察监督的原则。民事执行侧重于追求效率,如果通过上级监督下级的方式则不利于纠正错误的民事执行活动。在特殊情形下,如上级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或者发现下级检察院存在怠于监督的情形,可以主动对下级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在地域管辖上,采用执行法院所在地检察院管辖,更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沟通解决问题。《民事执行监督通知》第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通知第 2 条规定情形的民事执行活动,应当经检查委员会决定并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三、检察院对民事执行实施监督的方式
1、向被监督的执行局发出检察建议;
2、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
3、检查和解;
4、查办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最后律师提醒一句:执行监督程序的提起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或其执行相关的第三方。


本文由郑忠博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并添加本站链接:https://www.shenyanglvshiwang.com
沈阳律师咨询电话 :130 0240 3839
手机端点此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