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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以房抵债协议纠纷怎么办,房产到底归谁所有?「沈阳房产律师」

沈阳建设工程房地产律师 | 2021年4月27日 12:26

遇到房产官司不要怕,律师为您化繁为简,还原事实真相!

一房二卖、甚至多卖、民间借贷欠款以房抵债协议有效、无效?第一买家没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房产被多手转卖最后办理过户登记在他人名下,法律规定如何?碰到以上情况怎么办,法律规定是什么?沈阳房产律师认为:遇到此种纠纷只需要辨明房产的善意取得和真实交易关系即可,这也是法院审理房产官司案例中的审查重点。

 

这里有个一房二卖、以房抵债的典型案例,涉及到法院对上述问题处理的观点。

省高级法院认为:05年6月11日,甲某与乙某民、范某签订协议书购买案涉房屋,甲某实际付款并占有使用至今。虽然09年8月13日,范某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甲某的事实,与高某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书》,又将该房屋抵偿给高某。而后高某又以人民币87万元将房屋出售给了王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17年,王某再次将房屋出售给李伟、蒋国,但业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等证据已经认定乙某民、范某与高某之间并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王某与高某之间也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王某取得的产权证书不能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能对抗房屋的原权利人甲某。2010年9月11日,王某和高某承诺在高某的欠款和王某的银行借款还清后,会将产权过户到甲某名下。该种情况应视为王某、高某对甲某购买案涉房屋事实的认可,也表明乙某民、范某与高某之间并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所引起的以房抵债的关系。

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据庭审中李伟陈述,其在购买案涉房屋时,是经高某介绍的房产,与王某无关系。且李伟亦无证据证明其购买房屋时到实地看房,故李伟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并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及经验法则,即该行为不构成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

最后,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应的第一购买人甲某所有。

沈阳房产律师认为:本案中除了甲某之外,其他人均是应该明知该房产已经实际出卖给甲某的事实。而之所以敢于进行后续的买卖或以房抵债的操作,实际上是基于甲某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目前社会上一些房产中介及民间小额贷等从业人员对房产交易及相关法律是有一定了解的。他们是利用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物权登记为准这条规定,才敢与对案涉房产进行了其他操作。过去法院也时常以此条规定认定谁有产权登记谁就是所权人的。但是,现在法院更关注合同交易的真实性,名为买房实为抵押是不能按房产买卖处理的。而且,明知有瑕疵还进行交易不是善意的,即使有产权登记法律也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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