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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购房赠送精装修引发的官司—沈阳律师咨询

沈阳律师咨询栏目提示:本案中原告保留了一系列证据后,才获得了胜诉,否则很难厘清案件事实。请牢记“遇案不慌、证据为王!”

王某与开发商于2015年3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清水房。同日,双方签订《赠送精装修确认单》,载明:精装修内容为A套餐,套餐以外费用由王某自行支付,标准套餐费用由开发商支付给装饰公司。并将B类交房标准作为确认单附件。2017年2月11日,开发商向王某交付清水房。开发商还将涉案房屋的装修款支付给了装饰公司。同日,王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精装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5月25日,经开发商参与,王某与装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装饰公司承建的精装修工程未能按期交付,双方确定B套餐交房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如未按期交房,装饰公司每月支付王某3500元违约金。双方约定的交房期满时,所购房屋精装修工程仍未完工。2017年7月5日,开发商向王某转账支付3500元,并在附言中注明支付精装修违约金。此后,装饰公司一直未交付精装修房屋。

近日,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商交付精装修房屋并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开发商之间不构成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交付标的物为清水房,但在同日双方共同签字的赠送精装修确认单内容系对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王某与开发商形成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精装修A套餐属于开发商应当向王某交付的标的。王某与装饰公司并没有装修意思合意,装饰公司实际上是代为履行开发商的精装修合同义务,其违约应视为委托人(开发商)违约。开发商自愿向王某支付违约金,也可以印证精装修属于开发商的合同义务。据此,中级法院遂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沈阳律师提示:我国法律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承诺向买房人王某赠送精装修套餐,看似双方成立简单的赠予关系,实则在开发商与买房人之间成立带精装修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装饰公司在本质上是代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如因装修出现违约,开发商应就装饰公司的过错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消费者在购房前应对商品房的优惠方式、赠送条件作全面了解;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单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如果发生开发商迟延交房、装修质量瑕疵等问题,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诉诸法院,依法、理性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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