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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区盗窃会判多少年?–沈阳刑事律师

沈阳刑事辩护 | 2020年8月16日 20:48

沈阳刑事律师解读本地法院对盗窃罪是如何判刑的

沈阳刑事律师认为:盗窃属于典型的侵犯财产型犯罪,所以我们首先要关注办案单位确定的盗窃金额是多少,这将直接决定法院判决量刑的总体方向。而根据辽宁地区和沈阳地区的审判实践总结,盗窃数额与所判刑期的具体标准为: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7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7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沈阳法院会参照以上规定来确定被告人盗窃罪的基准刑期,一般是在拘役到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此基础上按具体案件不同的情节对刑期作出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刑期的调整,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案件盗窃数额相同,但判的刑期略有不同的原因。沈阳刑事律师收集提供一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摘要,供大家简单了解一下沈阳地区盗窃罪会怎么判刑。
(2020)辽0191刑初171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5日间,被告人任某伙同邹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财富广场共盗窃被害人王某1、金某、尹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三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9935元。被告人将所盗电动车予以销赃,所获赃款被其二人均分后挥霍。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任某被依法抓获。同年3月17日,被告人邹某被依法抓获。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邹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93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邹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邹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邹某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能主动预缴罚金,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邹某主动上缴的赃款人民币九千九百三十五元,依法退赔被害人王某1四千六百二十五元;退赔被害人尹某二千五百九十元;退赔被害人金某二千七百二十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任某犯罪所用黑色棉鞋一双、黑色鸭舌帽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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