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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判刑?沈阳刑事律师以案说法

沈阳刑事辩护 | 2020年9月6日 14:40

沈阳的法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判刑?沈阳刑事律师为您来解读。

近期,沈阳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很多人向沈阳律师咨询相关案件如何处理的情况,现本站律师选取一份沈阳中级法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刑事判决,供大家学习参考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01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

(基本案情)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某、范某、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6月作出(2019)辽0106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初,被告人孔某、范某、陈某商定成立沈阳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房),由被告人孔某以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作为股东,与被告人范某共同投资人民币90万元,三人商定由被告人陈某作为###药房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药房的日常经营,同时对于###药房的经营模式、人员招聘及财务管理等方式,由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孔某、范某汇报请示,再由被告人陈某实际操作。

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孔某、范某商定改变药房经营模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到药房投资1200元即可返利200元,并由被告人陈某指人员社会群众宣传投资。此后,经被告人孔某、范某商定,又以组织旅游、发放奖品等方式,吸引群众投资。在此期间,三被告人向投资人讲解投资、返利方式,介绍公司发展前景。

2018年初,又向投资人宣称投资款用于购买影视币及股票。

2018年末,因投资人索要投资款,被告人陈某与投资人签署股票代持协议、管理合同等书面材料,并向部分投资人出具确认书。

经公安机关审计,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共收取存款人民币227万元,返利及返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欠人民币215万元。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范某、陈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投资以获取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被告人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被告人范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孔某、范某、陈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50000元。

(上诉情况):

原审被告人不服原判,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孔某的上诉:其不是###药房的股东,没有获利。其未参与###药房的实际经营或宣传活动。原判认定的数额过高,对其量刑过重。

孔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孔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犯该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范某的上诉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认定的数额过高。其曾经部分退赃,并且有自首情节,原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陈某的上诉是:其在###大药房并未投资,没有决定权,没有受益,原判决量刑过重。

陈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

(二审法院认定)

上诉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能证实###大药房系孔某与范某出资成立并实际控制,孔某对药房的经营模式及具体经营行为均参与决定,关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过高的上诉意见,受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认定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范某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其虽系自动投案,但在一审阶段并未全面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原判决未认定其为自首。经查,原判决对于各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均已充分考虑。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沈阳刑事律师的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发生在沈阳地区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三名被告提出的认定涉案金额不正确、没实际参与非吸策划和具体实施、不明知是犯罪、没有获利等上诉理由,是该类案件典型的争议焦点,也是常见的辩解和辩护要点。希望每个可能涉及到该类行为的人士,都能关注到这些情节,以辨析自己在事件中的身份和涉事性质。

如有疑问可致电沈阳律师咨询,如需寻求律师辩护,请及时联系本站沈阳刑事律师! 联系电话:15840345588

原创作者郑忠博律师,转载须注明作者及本文超级链接!       hettps://www.shenyanglvshi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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