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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新法规速递 | 2021年9月12日 13:18

最高法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作为审理案件的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2-30 21:01:37

法〔202034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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