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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所高级合伙人沈宇锋律师、合伙人董勍律师受邀前往 浙江证券业协会参加证券纠纷调解研讨会

五联所高级合伙人沈宇锋律师、合伙人董勍律师受邀前往 浙江证券业协会参加证券纠纷调解研讨会

作者:五联所   日期:2016-03-26    阅读:3,188次

   2016年3月22日下午,我所高级合伙人沈宇锋律师、合伙人董勍律师受邀前往浙江证券业协会参加证券纠纷调解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浙江证券业协会组织,同时邀请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法制处领导和担任证券纠纷调解员的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震宇律师参加讨论。

    会议由浙江证券业协会廖爱华会长主持,首先廖会长和会员部王铮主任介绍了协会关于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在2015年度的情况和2016年度的规划,并对沈宇锋律师、董勍律师等担任证券纠纷调解员的律师们在过去一年来参与的证券纠纷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接下来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法制处廖育奎处长代表监管机关发言,廖处长总结了2015年度监管机关所受理的证券纠纷工作情况,并站在监管的角度分析了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廖处长对于由专业律师担任证券纠纷调解员参与证券纠纷调解工作表示了认可和肯定,也希望专业律师能够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帮助监管机关和协会有效解决证券纠纷的处理难题。

    沈宇锋律师和董勍律师也在会上进行了发言,沈律师表示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应定位于前期预防、中期控制和后期调解三个阶段,其中前期预防和中期控制应该是有效化解和减少证券纠纷的重点。作为专业律师可以从风险教育、案例分析和专业培训等几个方面去帮助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杜绝和减少不必要的证券纠纷的发生;董律师则从其办理的几个具体证券纠纷调解案例出发,总结了一些办理调解工作的经验,并提出调解案例总结的重要性。

    协会和监管机关在分析2015年度发生的证券纠纷类型时,均注意到2015年度由于证券市场的业务创新及剧烈波动,导致了一系列以融资融券、基金代销、投资咨询和配资强平为主的新类型证券纠纷发生,这要求证券纠纷调解员不仅需要具备证券业务领域内的知识,更要拥有较强的证券法律专业能力,由证券专业领域律师担任证券纠纷调解员能够发挥专业律师解决疑难证券纠纷的优势和能力。因此在2016年度,协会和监管机关也将与担任证券纠纷调解员的律师继续加强沟通和合作,协同解决处理由于证券市场业务创新所产生的新类型证券纠纷问题。

    会议过程中,各方都对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如何开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初步确定2016年度将由监管机关和协会牵头,结合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汇编“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的经验,由担任证券纠纷调解员的律师配合,逐步形成证券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库,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案例宣讲及教育,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和杜绝某些证券纠纷的发生。

注:沈宇锋律师、董勍律师系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任的证券纠纷调解员,负责处理由协会交办的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沈宇锋律师系浙江证券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协会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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