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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刑事判决——沈阳刑事律师

通常情况下会将故意杀人案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不良影响较大、民愤较大的,会被考虑使用判处死刑。除此之外法院在对可能适用此种极刑的案件有会尽量的掌握使用“慎杀、少杀”的原则。今天,沈阳刑事律师为大家简要解读一个案例判决。

昨天,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 

1995年7月24日上午,崇仁县一家商店内发生一起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严某与同案犯黄某、甘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已在另案中判刑)携带刀、铳杀害被害人张某。被告人严某作案后外逃至广东省惠州市,该犯于2020年7月被警方抓获归案。

严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2万元后,严某某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前,法院合议庭成员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共同讨论研究案情,制定详实庭审提纲。庭审中,赖彩明把握庭审节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被告人严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休庭后,经合议庭评议,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严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律师解读:这个案例对案情介绍的很简单,但是可以关注几个重点问题,使我们对刑法、刑诉法有所了解。

1、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该案并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即使在逃25年,依然难逃法律制裁;

2、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家属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可以得到法定的经济赔偿数额很少,被告主动赔偿了巨额费用,这对被害一方是有利的;

3、被告人得到了被害家属的谅解,实践中这个书面的谅解材料,一般都会或多或少的表示出被害家属对被告人有一定的原谅,或者降低了请求法院重判的意愿。这是个对被告人量刑有利的重要情节;

4、被告人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着认罪、悔罪,并对指控不做高强度的辩解,这有利于案件审理,也是争取到了有利于被告人从轻量刑的机会;

5、法院出于“慎杀、少杀”的考虑,结合刚才所提及的两个情节,一般会给予被告人暂不执行死刑的量刑。

以上分析只是基于简短的新闻介绍,不一定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仅供大家了解法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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