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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设工程律师:非法转包约定的管理费、税金及其他规费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属于无效约定

一直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就存在着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及所谓的内部承包的情况。基本上法院都会认定此类合同是无效的。那么,转包人和分包人利用地位优势强加给实际施工人承担的工程管理费、税金及其他规费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约定,法院会如何处理和认定呢?本网沈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精选一个最高法院再审案例,它告诉你为什么会裁判此类约定无效,并作出适当公平的调整!

由于案情复杂,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纠纷的主要内容。原告是实际施工人(个人工程队),在被告手中获得转包工程。被告约定收取原告应得工程款的10%作为管理费,另外原告还要承担工程的税费和其他规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以转包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管理费及其他税费和规费的约定无效,被告不得抵扣。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巨大,否则也不会把官司达到最高法院。

最高院的裁判:

一、被告作为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原告个人的行为,违反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是无效合同。

经查,案涉工程发包人为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泰公司系承包人。维泰公司与赵春华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赵春华,而赵春华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并非维泰公司的员工,因此该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一、二审法院认定《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无效是正确的。维泰公司主张其与赵春华系内部承包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管理费、工程规费、保险费、税金等费用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约定无效

案涉《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故该合同约定的10%管理费及工程相关费用承担的条款亦无效,同时双方对税金并未明确约定扣除比例。并且,上述10%管理费及税金系维泰公司违法转包工程的非法所得,亦不应支持。因此,维泰公司关于税金及工程规费应依照合同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考虑到维泰公司对工程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工作,酌情认定涉案工程的税金及管理费合计应以工程款的5%计取,系依照公平原则对双方利益的合理平衡,已充分保障了维泰公司的利益,是正确的,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当。维泰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是最高院对该类问题的裁判思路,我认为可以作为借鉴使用。虽然每个案件都有不尽相同之处,但是总会有一些执行原则可以参考的。我们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还有一些关于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利息起算的相关案例,陆续会介绍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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