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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确认:民间借贷利率四倍LPR上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小额贷、典当行、融资租赁担保等七类资本机构” | 沈阳经济纠纷律师

最高法院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小额贷和典当行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升级为金融机构,但其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了,也不得引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四倍LPR利率上限,其利率政策应执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沈阳经济纠纷律师认为:项规定对七类机构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获得了“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身价含金量和业务范围都喜获提升;忧的是民间借贷利率不能主张最高利率按四倍LPR执行,这并不是利率可以不设上限了,而是受到金融监管更多了,民间资本自由飞翔的翅膀有了牵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站链接:https://www.shenyanglvshi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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