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有朋友问沈阳刑事律师在沈阳合同诈骗会判多久,合同诈骗六十万会判多少年?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因为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一致,嫌疑人涉案的情节、数额各不相同,导致每个案件的结果也有所不同。现在沈阳刑事律师栏目整理几个沈阳地区对合同诈骗的判决,供大家参考吧!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合同诈骗罪《刑 事 判 决 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常勇涛伙周某威(另案处理)假借租车的名义,在沈阳市和平区沈阳众德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支付首付20000元后,骗得一辆牌号为辽A×××××丰田牌卡罗拉小型轿车,并于次日在沈阳塔湾地区将车辆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骗丰田牌卡罗拉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128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常勇涛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常勇涛与周某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勇涛主动缴纳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勇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23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常勇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沈阳众德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28800元。(已缴纳20000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曲亮亮、全莉、李海滨、夏广宇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一汽公司一辆奥迪A6汽车贷款,车辆全款327000元,支付首付款99000元,案发前还款6892.10元,未归还221107.9元。
被告人曲亮亮、全莉、李海滨、黄旭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一汽公司一辆奥迪A6汽车贷款,车辆全款337000元,支付首付款101000元,未归还236000元。
被告人曲亮亮、全莉、郭亚范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一汽公司一辆奥迪A6汽车贷款,车辆全款人民币308000元,支付首付款92400元,未归还215600元。
2019年9月5日,公安机关将曲亮亮、全莉抓获。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夏广宇、黄旭、郭亚范到案。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将李海滨抓获。被告人曲亮亮、全莉合同诈骗数额672707.9元;被告人夏广宇合同诈骗数额221107.9元;被告人黄旭合同诈骗数额236000元;被告人郭亚范合同诈骗数额215600元;被告人李海滨合同诈骗数额457107.9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曲亮亮退赔被害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亮亮、全莉、夏广宇、黄旭、郭亚范、李海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宗某、王某、路某、刘某、彭某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告人曲亮亮、全莉、夏广宇、黄旭、郭亚范、李海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亮亮、全莉、夏广宇、黄旭、郭亚范、李海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全莉、夏广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曲亮亮曾受过法律处分,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旭、夏广宇、郭亚范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曲亮亮、全莉、夏广宇、黄旭、郭亚范、李海滨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准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曲亮亮全部退赃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旭、郭亚范积极缴纳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曲亮亮、李海滨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亮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全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实际缴纳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夏广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
被告人郭亚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实际缴纳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海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崔林国在沈阳市沈河区金家街96号1-1-2沈阳市沈河区林雀装饰部,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信任,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装修费共计人民币40620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林国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信任,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装修费,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林国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崔林国提出的进行了实际施工,主要是因为资金周转不开才停工,不是诈骗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告人崔林国在明知其公司无法完成装修工程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装修合同手段骗取被害人装修款,收取钱款除部分用于装修外,剩余钱款均被崔林国用挥霍的事实客观存在,上述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崔林国的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林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林国违法所得250571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其中:被害人陈某19194元、被害人赵某19500元、被害人章某128000元、被害人张某121339元、被害人何某16750元、被害人刘某116000元、被害人王某118734元、被害人邓某13598元、被害人张某213400元、被害人杨某13984元、被害人刘某270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以上是沈阳地区对合同诈骗罪的判例,只供参考,合同诈骗的量刑是要依据很多事实和情节的,绝不是简单地数额比较。沈阳刑事律师建议大家遇到此类案件还是多向律师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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