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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沈阳房产律师】

沈阳建设工程房地产律师 | 2021年4月3日 11:51

经过本站沈阳房产律师多方调查,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最高法院对此类问题有明确的案例支持。 首先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已取代合同法...

经过本站沈阳房产律师多方调查,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最高法院对此类问题有明确的案例支持。

首先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已取代合同法)规定,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可以看出来,这个优先权是非常有利于施工方的权利保护,是国家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这种乱象而钻心设计的条款。在实践中沈阳房产律师留意到出现了对该优先权转让的纠纷。对此问题最高院给出了裁判意见。

最高院判例

首先,关于闫小毛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黎阳公司对东成公司享有1937218元债权,并对东成公司温县新东未来城1号、2号、3号楼及人防、商铺、、地下车库工程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937218元范围内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黎阳公司已于2019年5月16日与闫小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东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闫小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本案中,闫小毛系作为黎阳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全额投资人受让案涉工程款债权及相关权利,一二审判决基于债权转让并结合闫小毛系全额投资人身份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闫小毛取得相关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王晓燕的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18个月,不因该权利转让而中断。沈阳需要关注该期间的起始时间。另外债权转让需要将该变化事实通知债务人,避免节外生枝。

文章作者沈阳郑忠博律师,转载请注明并备注本站链接:https://www.shenyanglvshi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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