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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咨询 | “彩礼应予返还“的规定并非《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沈阳律师咨询, 沈阳离婚与继承 | 2021年1月5日 04:00

近日,本站沈阳离婚律师栏目留意到网络上流传《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新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实际上该传言是不正确的。   我国民事法律及配套解释在很久之前就规定了可以返还彩礼的几...

近日,本站沈阳离婚律师栏目留意到网络上流传《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新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实际上该传言是不正确的。

 

我国民事法律及配套解释在很久之前就规定了可以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况。网上所说的新规定是不严谨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法条可知:

  1、彩礼返还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2、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

  (1)未共同生活;

  (2)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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