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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与出资购买的房产,却二十二年没有完成过户–沈阳律师推荐阅读

原创 律师帮帮忙  TV法律微服务

导语
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自古以来,无论是买卖租赁、分家继承,还是雇佣赋役、纠纷诉讼,文书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家庭若想和睦相处,重要的安排还是应该落实在文字上,这也是一个家庭契约精神的体现。虽说契约精神的本质就是诚信,但是契约的产生前提毕竟是法治,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契约精神才能够得以实现。今天,走进《律师帮帮忙》演播室寻求帮助的倪女士,在与丈夫结婚后,公公婆婆与小两口协商,想一家人一起凑钱将公房买下,并口头承诺房子买下后过户到倪女士名下。谁料,公公去世后,利益当前, 脆弱的口头协议让倪女士陷入过户的困境。延迟22年的房屋过户该如何继续?BTV科教频道14:00首播的《律师帮帮忙》节目中,王兴华律师将帮倪女士梳理当年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跟她好好聊聊借名买房的风险,帮她找到解决问题的破冰点,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顾
1982年,倪女士迈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为了方便照顾老人,夫妻两人决定和公婆一起生活。1998年,公婆和倪女士商量,希望各出一部分钱将公公名下承租的公房购买下来。对于公公、婆婆购房的提议,倪女士很快便同意了,于是她出资一万八千元,公公婆婆出资一万元,顺利购买了居住的房屋。对于房产的归属,公公和婆婆曾口头承诺倪女士,会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对此,倪女士丈夫的三个妹妹也纷纷表示,今后不会索要该房屋的份额。

但让倪女士没想到的是,这份亲人间的信任却在公公去世后崩塌了。购房后没两年,公公离世了,房子的过户一拖再拖。去年年底,原本希望尽快办理过户的倪女士,又因为爱人患病,再一次耽搁了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而这次之后,原本放弃继承的三个妹妹,改变了主意。她们对于倪女士当年的出资部分都是认可的,但是扔想主张自己的权益,要回属于她们的房产份额。距离买房已经过去了22年,房子迟迟没能按照约定过户给倪女士,如今婆婆已经90高龄,她愿意将自己名下的份额都留给倪女士。于是,在2020年,一家人对房子进行了公证遗产处理,三个妹妹各占房产10%的份额,这样的结果不是倪女士所希望的,同时也令她担忧不已。
一家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后,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房产证时又产生了分歧,考虑到税费的问题,倪女士希望以买卖的方式办理,而三个妹妹,则想通过赠与的方式办理。这两种房屋的处理方式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倪女士希望能在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将家中房产的情况算清楚,避免日后再次节外生枝。让我们看看王兴华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王兴华律师表示,倪女士的公公已经去世,房子没能过户到倪女士名下,如今房子已经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了遗产公证。这套房子属于公公与婆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公公与婆婆各自拥有50%的份额,继承开始后,公公的50%份额由婆婆、倪女士一家以及三个妹妹进行继承,因此,婆婆拥有房产60%的份额,4个子女分别拥有10%的份额。最终,房产变成按份共有,允许每位拥有者持有一份房产证,也就是造成了倪女士家今天的局面,拥有五份房产证。对于房屋的处理方式,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在房屋再次进行出售时,税费会有差别。王兴华律师提醒倪女士,当务之急应尽快将婆婆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给倪女士的这件事进行固定。就目前来看,如果倪女士能够让婆婆订立遗嘱,那么自己便可以拥有房产的绝大部分份额,再加上自己一家长期居住在此房内,根据《物权法》对于居住权方面的相关规定,三个妹妹手握的产权份额实际上并不会对倪女士的居住造成威胁。

对于倪女士希望三个妹妹对自己进行赔偿一事,王兴华律师表示,倪女士出钱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转化为产权,如果倪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会有很大的法律障碍。对于居住权,倪女士爱人的情况再加上家中确实有一定的困难,而且在房子购买的时候,倪女士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万一要因为分家析产打起官司来,倪女士也会占据主导位置,自己的居住权会受到保护。

对于倪女士提出的老人的赡养问题,王兴华律师表示,如果倪女士的丈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赡养婆婆的义务确实应该由其他子女来分担,不应该由儿媳来承担。如果儿媳承担了一定的赡养义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尽子女赡养义务的儿媳或者女婿,同样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倪女士的婆婆没有留下遗嘱,将来再对婆婆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时,倪女士可以多享受一份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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