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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以先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方式担保民间借贷的行为如何认定?沈阳律师咨询栏目为您解读

沈阳经济合同纠纷 | 2020年9月10日 14:53

沈阳民间借贷以物担保的法律分析

沈阳律师咨询栏目接到咨询,民间借贷双方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而是以签订房买卖合同,甚至进行了登记备案,用以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借款不能归还时,放贷方主张买卖协议过户房产。那么,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房产转让,这是法律要辨析的案件事实。如果是借贷,那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栏目和沈阳房产律师调查了沈阳地区法院的案例,归纳出以下裁判规则。

法院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只是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依据证据来判断合同双方真实的合同目的。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其实是作为借款的担保。而买房一方也是关心何时回收本息,那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就清晰可辨,就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收房只是担保的处理方式。法院肯定会确认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按法律规定,不得直接约定以物抵债,只有在先明确借款债务违约后,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才有机会收到法律保护。

在此,沈阳律师咨询栏目提醒借贷双方注意,法律行为的实施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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