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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事故赔偿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后获赔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要求赔偿,这样约定有效吗?

沈阳律师办理各类侵权赔偿案件时,常常遇到赔偿协议中约定此后赔偿权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赔偿要求,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有效的,各方应该遵守。一些具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协议是可以撤销变更的。那么不具有这些情况的赔偿协议也有可能突破这个”不得再次主张赔偿要求“的情况。下面我们沈阳律师咨询栏目为您介绍一个辽宁地区的判例。

这是一个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了此后不得再提出赔偿的条款。受害方二十年后又再次提出赔偿要求,法院支持了该主张。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沈某与某煤矿2001年4月19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煤矿赔偿沈某各项赔偿共计380,000元,并明确“赔偿方按本协议规定时间、金额赔偿之后,索赔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赔偿方提出与本次事故相关的任何其他请求;赔偿方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向索赔方提出任何请求”,该办法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至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具有法律效力,该作为该赔偿协议书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年限为20年,而沈某受伤残疾至今已经20年,双腿截肢,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考虑到沈某年龄和我国人口实际生存年限,故法院酌定煤矿再给付沈某10年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共计197,458元。

沈阳律师解读:本案参照使用了法律规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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