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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事故负全责不等同于存在重大过失 | 沈阳律师咨询

今天,有人向本站沈阳律师咨询,内容是员工驾车追尾肇事被认定为事故全责。单位不但拒绝给付员工治疗期间拖欠工资,还要以员工存在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起诉员工。那么,单位的说法究竟有道理吗?郑律师今天想简单说几句。

首先,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确实有很多法律人士是倾向于单位的说法。也有大比例的案例支持了这类说法。其理由是:对事故的认定,是职能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权威性,除非员工一方有证据推翻这种负全责的认定。否则,对事故负全责就相当于对事故有重大过失。以现行法规,员工故意或重过失造成单位损失,单位可以向其追偿。对此类案件貌似只有推翻事故认定才是个正确选择。做律师许久,我相信同行们在法理上都是满怀斗志的去挑战这类认定。但我掐指一算,无论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收效甚微。甚至有可能连行政诉讼立案都有可能被不予受理。

看了各家说法和很多判决之后,我觉得这些支持单位的人把重大过失给比例化了。你负全责就是百分之百责任,你就是重大的错。以此类推,我猜负同等责任的话,就没人敢说你是重大过错了。因为这个过错被对方分担了一半,也许应该叫中等过失了。

交通肇事大多是过失行为,我觉得全责是错误比例的划分,重大过失是对过失严重程度、性质的划分。它们可以相互影响,但绝不是等同的关系。比如说,小轿车司机开车打哈欠导致追尾;满载大客车司机开车雪天超速行驶导致追尾,这两个可能都是全责。但是过失程度不一样,与满载客车雪天超速相比,小车过失程度显然要小。有必要去甄别每个过失的严重程度。要考察司机对出现意外的可能性、几率性的判断,以及对出现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的明知、应知程度,以此来分析其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www.shenyanglvshiwang.com

简单将负全责等同于存在重大过失是很难服众的,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才好。

回到这个咨询吧,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对员工的追偿权没有具体详细规定,有的单位制定了员工制度,涉及了重大过失的追偿,我建议员工要看看这制度是否用适当方式让员工知晓过。没有的话,对该员工不适用。

有的单位援引侵权责任法关于雇员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单位有权追偿的规定,我觉得这也不适用,侵权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不平等主体关系,侵权法不太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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