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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的买房认购金开发商应否退还?—沈阳律师咨询

沈阳律师栏目推送一个开发商违约的小案例

甲某与乙某经人朋友介绍购房,分别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5万元认购金,嗣后,俩人迟迟不见开发商开盘售房,项目也处于停工状态,遂多次要求退还认购金未果,诉至法院维权。近日,人民法院审结这两起案件,判决开发商全额退还认购金,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甲某、乙某分别签订《认购书》,协议约定“乙方自愿缴纳认购金人民币伍万元办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会员卡,如该楼开盘,此认购金将自动充抵该套物业的房价款,如未购房成功,则一次性退还认购金”。某房地产公司口头承诺该项目将于同年10月开盘。协议签订当日,甲某与乙某分别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了认购金伍万元,该公司分别向甲某、乙某出具了《收款收据》。2014年10月,甲某与乙某一直未接到开盘通知,一同前往项目所在地查看,发现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嗣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向某房地产公司要求退还认购金均被推脱。www.shenyanglvshiwang.com

一审法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签订认筹协议书、认购意向书等方式对将来房屋买卖进行预先约定,该认筹协议书属预约合同,合同双方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就购买商品房事宜磋商达成共识,以期顺利订立本约合同。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是当事人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意向性文书,原告支付50000元认购金后,即可拥有对商品房的认购权利,并享受购房优惠,该认筹协议书的签订是建立在将来商品房买卖合同基础上的,故该认筹协议书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对于原告要求退还伍万元认购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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